茶陵县企业挂牌上市扶持奖励办法
茶政发〔2022〕38号
茶陵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计划(2022-2025)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推进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的通知》(株政办发〔2022〕3 号)及《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株政发〔2022〕2 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实施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加快我县企业上市步伐,促推更多优质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县政府金融办负责全县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 协调,牵头做好企业上市宣传、培育、辅导、服务等工作,每年定期发布年度拟上市企业名单。
二、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或中小板上市企业,按照“二三五”比例分阶段(即向湖南证监局辅导备案、申报上市材料并获受理、上市发行三个阶段)给予总额奖励600万元补助,待企业成功上市后可按不超过30%用于奖励企业管理团队及技术骨干。
三、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借壳上市或在香港、美国等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00万元补助。对总部注册地迁入茶陵县并完成工商、纳税登记关系变更且在茶陵本地纳税的上市公司,承诺不搬离本县,给予一次性600 万元补助。同时享受茶陵县招商引资相关政策。
四、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二三五”比例分阶段(即向湖南证监局辅导备案、申报上市材料并获受理、发行上市三个阶段)给予总额奖励 400 万元,之前享受的新三板挂牌补助相应扣除。对成功转板至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北交所企业,再给予200万元补助。
五、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
六、对在湖南股权交易所股改板、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5万元补助。
七、各相关部门要重点保障拟上市企业用人、用地、用电、用水、用气等,支持纳入产业引导基金、信贷风险补偿、贷款贴息、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等各类扶持政策范围,加大对县内企业上市调研、指导、培育、服务力度。鼓励银行、保险、基金、融担、租赁机构强化投行思维,联动券商、创投风投综合运用“股、债、投、贷、租、顾”等方式服务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
八、奖补资金申报及拨付
(一)拟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和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需在与主板券商(或湖南股交所推荐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后,及时向县金融办提交如下备案材料:
1.《茶陵县拟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 1);
2.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
(二)符合本办法补贴条件的企业均可进行申报,向县金融办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企业以红头文件形式拟写的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茶陵县企业上市(挂牌)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和支付相关费用的合法合规凭证复印件(总费用需列清单);
5.相关机构核准或同意企业上市(挂牌)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本办法所涉及补贴实施范围为本县域内所有企业,企业可叠加享受省、市、县上市扶持政策。符合本办法补贴条件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后,并经相关部门核准或批复后一年内向县金融办提出补贴申请,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超过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补贴申请。
(四)2021年已完成挂牌暂未申报的奖补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奖补资金监管
(一)县财政局负责补贴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
(二)企业申请上市补贴资金时需出具承诺函,承诺其上市后公司注册地不搬离本县否则政府将收回上市奖励及因上市享受的优惠政策收益;上市募集资金投在茶陵县范围内比例不低于 70%实际控制人股份在本地减持;企业收到补贴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
(三)本办法补贴的对象必须依法成立、合法经营,如有非法集资、虚造数据、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取销其年度补贴申报资格,依法追回已获得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由茶陵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县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茶陵县拟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基本情况表
2.茶陵县企业上市(挂牌)补贴资金申请表
茶陵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6日

